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一、依據該會109年7月30日原民經字第10900426883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補助案申請書、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及發布令掃描檔供參,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該會高小姐:02-89953653。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補助案申請書:
https://facd.thu.edu.tw/wp-content/uploads/2020/08/1090111248_attach2.odt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https://facd.thu.edu.tw/wp-content/uploads/2020/08/1090111248_attach3.odt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109年「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
一、為鼓勵各大學校院以產學合作方式辦理流行音樂相關專業學程,落實學用合一;同時為強化我國流行音樂人才專業實務智能,鼓勵產業界辦理人才培訓活動,本局爰辦理旨揭補助要點。
二、本年度申請期間為109年1月13日至2月27日止,補助要點如附件,相關詳情請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網站(https://www.bamid.gov.tw/)查詢。
文化部研擬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 旨:預告訂定「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文化部。
二、訂定依據: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三、「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c.gov.tw)「文化法規/行政規則」網頁,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文化部秘書處
(二)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三)電 話:02-8512-6376
(四)傳 真:02-8995-6428
(五)電子郵件:huang343@moc.gov.tw
請見: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3_102085.html
主 旨:預告訂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文化部。
二、訂定依據: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三、「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中華民國文化部-首頁)「文化法規/行政規則」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文化部秘書處
(二)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三) 電話:02-85126376
(四) 傳真:02-89956428
(五) 電子郵件:huang343@moc.gov.tw
部 長 鄭麗君
請見: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8056cfe1-b6bf-4923-aa5f-180764de45f7
創藝學院「創新科技與藝術跨域學分學程」開始申請囉!
一、設立宗旨及特色:
「創新科技與藝術跨域學分學程」將整合創藝學院各系所的專業領域師資及資源,以創新科技與藝術為核心,安排具有系統性、延伸性的跨域課程,提供學生研修更具寬廣與跨域學習的機會。 behavioural insights programme.
基於過往單一領域無法應付當代多面向的社會及工作環境,Crossover成為近代潮流的一種新概念,它意謂著轉型、跨界合作,即跨越兩個以上不同領域、不同行業、不同文化、不同意識形態,進一步產生新的模式、新的風格。
二、教育目標及核心能力:
教育目標:
「創新科技與藝術跨域學分學程」整合各系所專業領域師資及資源,培養創藝學院與其他院系的學生適應未來工作場域急劇多變的環境,具備變通性及應變力,成為未來的菁英份子。
核心能力:
• 能應用跨界之概念面對日後多元的生活環境。
• 在未來的工作上能以創新及跨領域的方法來分析問題。
• 在生產製作上,能結合科技與藝術進行創新的發想。
• 建立跨界的創新性、變通性、應變性、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 以科技與藝術跨界的思考,建立學員人文關懷的素養。
◎申請期限:108年4月26日-5月2日 (5/2下午5點前須將申請表繳至教務處課務組)
◎表格及相關附件:修習學分學程申請表(線上申請後印出紙本)
更多詳細資訊請見:http://cross.service.thu.edu.tw/curr-c/157
歡迎至粉絲專頁洽詢:http://t.cn/Rd4p5U4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第5點、第8點,修正發布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修正規定
五、補助原則:
(一)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同一活動,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提出補助申請。
(二)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2.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5.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四)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不予受理。
(五)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六)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依補助對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依下列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前目以外之補助對象: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五十,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八)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件之丙表「經費概算表」列明自籌款金額及向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補助金額。
八、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部審酌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不受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並不受第五點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二)前款以外之補助對象:不受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文化部推動國家文化記憶庫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文源字第10730177722號令訂定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存並再現土地與人民共同記憶,故而提出
「國家文化記憶庫及數位加值應用計畫」,為擴大全民共同參與虛實並行之建構台灣原生文化運動,以作為在地知識研究、教育推廣、產業運用及觀光體驗之基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大專校院、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商號等。
三、本要點補助類別分為「專案執行類」和「擴大建構類」,其提案原則如下:
(一) 專案執行類:計畫內容符合國家重點政策方向需求,有助於建構在地知識與完備國家文化記憶,並具高度時效性者,採隨時受理分批審查。
(二) 擴大建構類:計畫內容需要較長時間推動,並能串連相關組織或跨領域之團體共同參與,或研發創新性策略,擴大建構在地知識與國家文化記憶,採年度定期審查。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重要或瀕危文化資源材料的購藏、徵集與紀錄:針對具在地特色、有收存價值或對民眾有感的核心文化資源材料主題,包含瀕危或非法定資 材、灰色文獻、肢體記憶、民間技藝與智慧等,運用創新思維,形成具體盤點策略與機制,規劃執行在地知識與文化記憶的系統性整理與保存工作,累積在地知識與文化記憶發展基礎。若計畫涉及原件修復與典藏技術處理,可委託學術或專業研究等單位協力合作,惟均須於計畫內及後續成果產出敘明。
1、購藏:購買既存之重要文化資源材料(如瀕危文物)之著作權(資本門)或授權(經常門)。此項為購藏著作權利或授權,不可用於購置實體原件。
2、徵集:以辦理活動方式擴大徵集、取得重要文化資源材料(如常民文書、手稿、老照片或家庭錄影錄音等)。
3、紀錄:以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聲音、影像、動態影音等方式,紀錄產出重要文化資源材料(如拍攝傳統技藝匠師、紀錄在地重大事件
等)。
4、所購藏、徵集或紀錄之文化資源材料,均須與原件提供或產製者達成協議,依本部規定取得合法之著作權或授權證明文件,以配合本部要求後續規劃開放民眾共享文化資源材料。
(二) 文化資源材料的數位化、詮釋資料規格與內涵建置優化:將文化資源材料透過攝影或掃描等技術,轉化成符合本部規定之高質量且利於保存流通的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或直接產製出原生數位內容;並能符合本部規定,對文化資源材料進行詮釋資料規格建置及內涵著錄、權利使用標示、資料結構化與優化等,盡可能提升數位內容品質,便於民眾瀏覽、檢索或使用。本項工作可有學術或專業研究、民間企業等單位協力合作,惟均須於計畫內載明;另前項所述購藏、徵集或紀錄之重要文化資源材料,若尚未經數位化或詮釋資料未建置等,應一併完成本項工
作,並得將其數位化檔案內容上傳至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保存,且依其 權利註記狀態,提供民眾瀏覽、檢索或使用。
1、數位化:針對文化資源材料進行數位化及相關後製工作,如攝影、掃描、修圖、接圖、檔案命名、轉檔、影像保護等。
2、詮釋資料建置與優化:針對文化資源材料的詮釋資料規格與內涵、文化資源材料之權利標示、資料結構化與優化等,進行相關資料處理及完備工作。
(三) 推廣及培力群眾自主投入共創協作:串聯在地社區、議題社群、文化或技術專業者、一般民眾等,發展文化資源材料共創協作的虛實整合方案 或跨域培力機制,透過創新作法,加強推動民眾自主參與在地知識與文 化記憶的建構和運用。
1、平臺、服務或方案推廣:整合運用文化資源材料,建立協作平臺、發展社群服務或推動資料應用方案,如故事接龍、地圖協作、文化黑客
松等,擴大公眾參與效益。前述平臺、服務或方案,若涉及自行建 置、優化資訊系統模組或應用程式,應一併提供與本部相關網站平臺及資料庫系統進行API 介接或資料共享之回饋方案,以落實在地知識公共化,深化文化記憶的整體積累。
2、培力課程或機制發展:針對重要議題或潛力對象,辦理專案培力課 程,包含但不限於文化資源材料調查與管理、修復及典藏技術、數位工具應用、在地故事書寫、策展與行銷、授權經紀與著作權保護等, 有助於文化資源材料保存推廣之內容,或進一步系統性發展具創新性與延續性的人才育成與媒合機制,如在地知識學校、文化 DNA 實驗工坊等。
為利於知識公共化,本項工作均須同時有課程或活動記錄;並為追蹤及 分析辦理成效,應對參與民眾進行滿意度調查。
(四) 深度轉譯在地知識與文化記憶:連結創意社群、專職創作者或說書人、 特定知識領域專家或愛好者、一般民眾等,將文化資源材料以具故事 性、創意性或遊戲性的多元方式,整合轉譯為具產業潛力或社會共感之 在地主題故事包、原生內容創作雛型與創意加值應用方案。
1、主題故事包:發展在地知識或文化記憶之非虛構性主題文本敘事,其形式可為文字、圖像、影音及其他表現形式等,並應以可資公眾合理近用之適當權利規範,於數位介面環境如主題網站、部落格或協作平台等發佈推廣。
2、原生內容創作雛型:運用文化資源材料或主題故事包,進行原創或改編,發展具一定虛構性與原創性之原生內容 IP 原型或文本創作雛
型,如角色設定、故事腳本、內容產品或服務之設計規劃等,並可結合數位科技應用,發展文化資源材料與教育及產業領域結合之可能 性。
3、創意加值應用計畫:運用文化資源材料、主題故事包或原生內容創作雛型,進階發展具內容創意性或技術突破性的創意加值應用計畫,呈現台灣豐富多元的原生文化DNA 樣貌及內涵。
(五) 發展跨地域在地主題:針對具一定集體文化共識之跨領域、跨地域之主
題,如影響台灣社會的重大事件或議題、形塑台灣文化的民間知識與智 慧等關鍵性內容,進行文化資源材料之系統性建構與運用。
(六) 其他具創新性並可具體操作,能對推動文化資源材料之收存取用產生明 顯效益的計畫。
另為鼓勵資源整合及擴大計畫執行效益,若計劃能與本部或其他部會相關計 畫進行策略協力,或能擴大串聯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圖書館、獨立書店、 藝文空間、文史工作室、社區組織、議題社群、青年與黃金人口等關鍵對象 共同合作者,本部於評選時,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對象。
五、申請受理期程及應備文件:
(一) 專案執行類:自本要點公告日起,採隨時受理、分批審查方式辦理。本部將依當年度補助經費支用狀況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二) 擴大建構類:自本要點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止,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
(三) 請依本部規定格式提送計畫書一式五份(採 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內容含計畫綜合資料表、計畫摘要表、各項工作內容及預算等,並將所有文件上傳至本部雲端資料庫。郵件封面請註明申請項目。缺件、逾期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給予補助,所送文件均不予退
還。
六、作業程序及審查面向:
(一) 作業程序:
1. 專案執行類:視實際時效需求分批彙整提案,並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單位代表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計畫書之書面審查。
2. 擴大建構類:每年原則定期(由本部公告)辦理一次審查,邀集相關專 家、學者及單位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就所提送計畫資料,進行第一階段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則進入第二階段簡報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評。
3. 審查結果通知:前述兩類提案之審查結果,經本部簽准核定後,均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4. 獲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及調整,並送本部核備後辦理,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修正必要者,亦同。
(二) 評審面向:本要點採競爭性評選方式分項審查,評定項目如下:
1. 計畫目標、創意研發與多元發展。
2. 內容具體可行性與預期效益。
3. 資源整合之效益性及在地特色。
4. 整體經費合理性與可行性。
(三)評審小組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四)審查結果及審查委員名單公告等規定,依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補助事項為之。
七、各單位每年申請補助案件數、年期、金額及撥款方式:
(一)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一案,惟跨年度計畫於當年度已執行完畢而再次申請並經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 補助年期、金額及撥款方式:
1. 專案執行類:計畫執行期程得為一年或兩年,每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 臺幣(以下同)七十萬元為原則;惟執行期限為兩年者,其第二年補助 經費,本部得視執行成效及立法院預算審查結果調整之。
2. 擴大建構類:計畫執行期程得為一年或兩年,每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三 百五十萬元為原則;惟執行期限為兩年者,其第二年補助經費,本部得 視執行成效及立法院預算審查結果調整之。
3. 上述計畫依執行期限之不同,撥款方式如下:
(1) 計畫執行期限為一年者:
① 專案執行類:依實際工作進度分二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以契約另行規範,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A. 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當日起算三十個日曆天內,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補助契約書(以上資料需註明配合款)、第一期款收據等資料,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B. 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十日內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
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含配合款分擔比例,全案補助額度之原始支出憑證)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
② 擴大建構類:依實際工作進度分三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以契約另行規範,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A. 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當日起算三十個日曆天內,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補助契約書(以上資料需註明配合款)、第一期款收據等資料,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B. 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當日起算六個月內,提送期中執行工作報告書(含電子檔)、計劃總期程工作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之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配合款分擔比例,第一期補助額度之原始支出憑證)及第二期款收據,經本部召開期中審查會議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C. 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最晚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十日內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含配合款分擔比例,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額度之原始支出憑證)及第三期款收據,經本部召開期末審查會議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2)計畫執行期限為兩年者:無論「專案執行類」或「擴大建構類」,均按年度執行計畫依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第一年一、二期,第二年
三、四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以契約另行規範,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① 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當日起算三十個日曆天內,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補助契約書(以上資料需註明配合
款)、第一期款收據等資料,經審核無誤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② 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當日起算十個月內提送期中執行工作報告書(含電子檔)、計劃總期程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之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配合款分擔比例,第一、二期補助額度之原始支出憑證)、第二期款收據及次年度修正計畫書,經本部召開期中審查會議,審查第一年的執行成果及確認第二年的
經費,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
③ 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當日起算十八個月內,檢送計劃總期程工作進度達百分之八十之報表資料、第三期款收據等資 料,經審核無誤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④ 第四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十日內備函檢附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配合款分擔比例,第三、四期補助額度之原始支出憑證)及第四期款收據,經本部召開期末審查會議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
八、經費支用原則:
(一) 本計畫可補助資本門與經常門經費,其中資本門經費原則上應優先考量使用目的合理正當、產出效益具長遠性與公共性、有完善配套維運規劃
(至少五年以上)的支出項目,如購藏文化資源材料之著作權(即讓與著作權之交易)、共創協作系統平台之建置與介面優化等;另因進行數位化工作所需之高階掃瞄或攝影器材、技術開發或創新體驗應用機具儀器等設施設備,則概以租用為原則。資本門經費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所購置之設施設備應依受補助單位之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法進行登帳,本部並得視需要進行查驗。
(二) 本計劃補助公立學校及單位僅限經常門費用,各受補助單位不得將其用於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ㄧ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惟配合款編列資本門費用者,不在此限。
(三) 計畫執行過程中,各項經費間之調整流用幅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且資本門費用不得流出,人事費不得與其他預算科目經費勻支流用;惟事前提報修正計畫經本部核准在案者,不在此限。
(四) 本補助可編列人力薪資(含勞健保、勞退及二代健保應獨立為一項,不得列於雜支;可包含年終獎金,惟須註明)及業務費,人力薪資需符合或比照本部相關人力聘僱之規定,並應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等相關要點核實編列,另不得支應下列科目:
1. 紀念品費。
2. 演出費。
(五) 臨時人員應以每日工作八小時、薪資並不得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規定;場地租借經費使用於活動辦理或研習場地,不得租用 固定辦公處所。
(六) 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時,得編列雜支項目,以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雜支項目可包含餐費(每人每餐原則為八十元)、郵電費(以單位聯繫及 文件往來郵寄為主)等,但固定水電費用應列為配合款自籌。
(七) 本要點未有規定配合款編列之最低比例,惟為鼓勵受補助單位能持續投入參與國家文化記憶庫,以達文化資源材料之累積及開放,建議仍應編列一定比例之配合款;配合款編列比例,除將作為審查之參考依據,並將影響未來計畫執行之成果資料授權開放程度(詳參本要點「十二、著作權與授權規範」)。
九、經費核銷:
(一) 受補助案件應於受補助年度終了前執行完竣,並依第八點規定辦理請款、核銷、結案作業。
(二) 應於計畫結案後,檢送結案經費報告表至本部或受本部委託之代辦單位辦理結案。
(三)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及相關解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 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需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若有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可於本計畫支用並納為申請單位之配合款額度。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 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除本部補助款外,應含受補助單位配合款之實際執行明細;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督導及考評:
(一) 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於計畫辦理期間,將邀請學者專家或受本部委託之代辦單位,不定期進行訪視、輔導,並將納入作為考評重要參考。
(二) 受補助單位若於計畫內辦理課程或活動等,應提出活動場次、課程時數、參與人次等,並將納入作為考評重要參考。
(三)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之補助案,若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審查核准,本部並得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款項。
(四)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及相關解釋,核定之補助案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經本部或受本部委託之學者、專家及代辦單位審查後,評定為執行狀況不佳,本部有權停止補助。
(五) 受補助單位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一、本要點補助所獲得或產出之文化資源材料、轉譯加值創作等,其以數位 化形式存在者,為擴大公眾近用效益,須符合以下規範:
(一) 詮釋資料(metadata):如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地理座標及片段影音等,應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並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可再無償授權之第三人,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本部各項推廣或為加值運用,不受時間、地點及使用方式限制,並同意不對本部與本部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另為配合行政院開放資料政策,上述詮釋資料由受補助單位著錄、校對與補充修正,須以「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ODGL 1.0)於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釋出。但著作人同意拋棄其著作財產權者,得將其著作採「CC0 1.0通用公眾領域貢獻宣告」之方式提供予公眾。
(二) 受補助單位非屬私(法)人者,或屬受補助金額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私(法)人者:因要點補助所獲得或產出之各項成品內容,應無償授權本部
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本部各項推廣或為加值運用,不受時間、地點及使用方式限制,並同意不對本部與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另上述內容由受補助單位著錄、校對與補充修正,於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以「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3.0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釋出。
(三) 受補助單位屬受補助金額未達百分之七十之私(法)人者:因要點補助所 獲得或產出之各項成品內容,同意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因執行非 營利用途之文化業務推廣所需,得永久無償,為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地域之利用,並同意不對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另上述內容由受補助單位著錄、校對與補充修正,自行上傳國家文化記 憶庫平臺予以公開瀏覽。
(四) 成品內容創作所運用的原始素材內容:受補助單位得根據實際擁有之著作財產權或取得之著作財產權授權,自行上傳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決定可利用的權利狀態,但至少須提供民眾能於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上公開瀏覽。
其他非以數位化形式存在之實體性的文化資源材料、轉譯加值創作(不含本案之工作報告書、成果報告書),將視具體狀況,另以契約個別約定授權範圍。
十二、注意事項:
(一) 修正計畫經報本部核准後,如遇天然災害、流行疾病疫情或其它經本部同意之特殊因素等,可提報變更計畫,並經本部核准後實施。
(二)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
(三)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本部及附屬機關
(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國家文化記憶庫計畫作業要點」經費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經查確實重複取得補助款,將取消 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四) 受補助單位接受本部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接受政府機關之監督。
(五)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辦理之。
賀!本校建築研究所建築設計組挑戰百隊菁英 進入2018 全球仿生設計競賽前八強
由致力於永續創新的美國仿生組織(The Biomimicry Institute)主辦的2018 全球仿生設計競賽~國際賽(Biomimicry Global Design Challenge)成績已於日前揭曉,東海大學建築系研究所建築設計組(M.Arch.AAD,丙組:國際學程),在邱國維助理教授(Dr Kuowei Eleazar-Godfrey Chiu)的跨領域設計團隊努力下,共兩支隊伍分別代表台灣團隊獲選進入總決賽以及佳作的優越成績。
全球仿生設計大賽入選總決賽與佳作團隊
代表台灣團隊的東海兩支隊伍分別是:進入總決賽的林建宏、王家熙(*MIST GENERATION + PACE);及獲得佳作的 薛印呈、鍾富山、朱慧 (*Opening) 。進入總決賽的隊伍將受邀到美國頒贈獎金之外,更獲得美國新創企業基金會全程免費培訓未來世界所需的創新設計整合技術與創業培訓!培訓期結束後,將進行總決賽10萬美金的大獎。
決賽作品-MIST GENERATION + PACE
佳作作品-Opening
在氣候變遷的大題下,來自各國百支菁英團隊,有從各國世界排名百大院校與優秀常春藤大學的隊伍之外,更有國家級的研究中心的隊伍,以及創新設計的私人企業隊伍角逐,競爭相當激烈!最後獲選進入總決賽的只有 8 支隊伍、3支佳作。代表台灣團隊的東海大學建築系研究所,除了獲選進入總決賽、還有1組佳作獲得國際評審團一致的肯定。
這 8 支進入總決賽的團隊來自5個國家,包含美國、荷蘭、台灣、以色列與中國。從「替代能源」、「經濟農作種植」、「PM 2.5」、「海灣生態」、「蚊蟲肆虐」、「熱島效應」等問題著眼。佳作則提出針對「洪災」與「空氣汙染」的方案。
自2015年開始,本校建築系研究所的邱國維老師,以其基督徒的信仰投身跨領域創新設計教學帶領著團隊,在建築系研究所學程開創新格局、更設立了Regenerative Earth and Anthropocene Design Studio (R.E.A.D.) 進行人類世跨域永續未來設計的研究,並同步與台灣仿生科技發展協會(Biomimicry Taiwan)並肩、投入新科技的整合設計與同步關懷全球在地人文與生命的行列,逐步開創台灣站上世界仿生設計舞台的機會。
本校建築研究所「建築設計組」(M.Arch.AAD)為英語與華語(雙語)教學之國際學程,目的在培育具前瞻性、創造力之未來設計專業與know-how整合設計之人才。誠摯歡迎加入我們的團隊,申請資格:除了具有建築設計背景之外、更開放給其他學系,如:都市設計、仿生學(Biomimicry or Biomemetics)、地球系統(Earth System)、生態學、生命科學、環境系統、環境設計、環境工程、機械工程、資訊工程或各理工科際、地質學、土木工程(具氣候變遷、再生能源、水資源、永續農業、公共工程、基礎設施規劃與設計相關經驗或主修者)、景觀建築、都市計畫等領域之學士資格者。
2018年國際賽獲獎團隊的設計說明與影片可參考連結,https://biomimicry.org/bgdc_winners_2018/
【本次參賽作品摘要】
[總決賽]
*FULL CIRCLE (美國 喬治亞理工學院) - 從水母、魚群、心臟瓣膜與海帶,找到獲取海浪動力能的靈感。
*HABARI (荷蘭 烏特勒支大學) - 受巨型植物 - 千里光 (giant groundsel)、半邊蓮 (giant lobelia)的啟發,為肯亞茶農設計防霜害的裝置。
*MIST GENERATION + PACE (台灣 東海大學) - 以海樽、白鱘、孔雀蟲、土撥鼠、撒哈拉銀蟻的啟發,進行減緩 PM 2.5衝擊的設計。
*ECONCRETE (以色列 特拉維夫團隊) - 從海潮池、岩岸與牡蠣床,找到取代消波塊、又能維護海岸生態的設計靈感。
*SOIL EROSION BY NATURE (中國 南京林業大學) - 從翠鳥第三眼瞼的靈感進行設計,希望能恢復遭三峽大壩工程所破壞之生態。
*GEN-RAIL (美國 加州州立大學) - 從蟑螂、禿鷹翅膀與鍋牛殼上,找到收集高速公路風力能的靈感。
*UPOD (美國 紐約州康乃爾大學) - 從野狸藻植物的靈感,設計降低蚊子幼蟲數量的方式,解決因氣候暖化逐漸失衡的蚊蟲孳生。
*PHALANX INSULATION (美國 加州州立大學) - 從駱駝、小麥與白蟻窩,設計無需電力、都市降溫的隔熱裝置。
[佳作]
*BUBA (墨西哥) - 從紅樹林、仙人掌、人體喉頭蓋的靈感,設計減緩暴雨淹水的裝置。
*The Avian Smog Mask (美國) - 從鳥類呼吸系統與美國牛蛙身上,找到新式口罩的靈感。
*Opening (台灣 東海大學) - 從楓樹、鯊魚、蜻蜓、座頭鯨、貓頭鷹等身上找到設計靈感,減緩室內空汙。
出處聲明:新聞稿內容感謝Biomimicry Taiwan的原文稿翻譯與提供。
原新聞稿連結:http://t.cn/RdghFbH
美國原稿連結:https://goo.gl/4vMGfX
文化部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
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 101 年 6 月 29 日公布施行。觀賞藝文表演活動為國人休閒娛樂活動重心之一,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研訂之主要目的,在維護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之平等互惠,針對現今藝文表演票券之主要消費問題預先進行重點規制,以提升消費者對於整體藝文環境之信賴,藉以促進我國藝文表演產業之健全發展。
考量現今藝文表演產業多元發展,票券型態及退換票方式亦多樣化,藝文表演票券之消費糾紛有日益增多之勢,基於輔導及扶植文化產業之立場,檢討各項措施,爰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付款方式、第六點退、換票機制與第七點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相關規定。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藝文展覽空間管理使用須知」
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藝文展覽空間管理使用須知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訂定
一、 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藝術文化推廣,提供民眾優質展覽空間與建立展場良好管理使用制度,特訂定本使用須知。
二、 本須知所稱「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藝文展覽空間」係指位於林安泰古厝本體建築左護龍 3 間廂房,約 40.5 平方公尺、12 坪(詳見平面圖),可供展覽使用之場地。
三、 本展場之使用用途,以公益、文化、社教等非營利展覽為優先,如同時段有二個以上申請者,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四、 本展場展示期間為本館上班時間:週一休館,週二至週日對外開放時間為上午 9 點至下午 5 點(民俗節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休館)。
五、 每位申請人申請檔期最長原則以 2 個月為期,若經本館同意,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六、 預約本展場使用時間,請於預約使用日 30 日前,提出正式申請書,依收件時間順序辦理審查。
七、 本展場提供掛畫器(20 組),如有立體展品須放置,本館不提供展櫃,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八、 申請展覽者須先向本館填具「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藝文展覽空間參展申請書」(如附件),經本館審核同意後,以無償方式提供展示;展示結束後,再將其作品全數收回。
九、使用本展場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展品之裝框、包裝、運送、運輸、展覽期間的作品保險,由申請人負責,本館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本展場不提供展覽期間清潔服務,申請人應自行維持展間清潔,展覽期間及工作人員所產生之廢棄物,應自行處理。
3.場地佈置包含佈展、撤展人力及展示設計,均由申請人負責。
4.作品有違背國策及善良風俗等情事,本館得拒絕展出;若有侵權行為,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本館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5.申請者若需自行印製文宣,其資料內容須事先與本館商議。
6.展覽不得以破壞歷史建築之方式進行施作,搬運物品不得以拖、 拉、推等方式造成地板損傷,展示空間不得堆放雜物,架設電源線時應確實固定,禁止使用可能造成殘膠之膠帶,且不得改變展覽場地之設施,若有損壞時,應負修繕之責任。
7.現場不得陳列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
8.不得有危及展覽空間及參觀民眾安全的展示,若有該項顧慮時,本館得結束該項展示。
9.展覽期間現場禁止任何標價或商業行為,否則立即停止展出,並永久取消展覽資格,被取消展覽者之一切損失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10.展覽結束時應於展覽結束後一日上午撤展,展品必須於撤展時立即運離本館,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11.申請人如果無故不履行以上所載之規定,本館有權立即停止該項展出。
12.展覽期間若辦理茶會活動,請由參展者負責佈置,不得使用高分貝音樂、瓦斯鳴笛、避免產生噪音,茶會結束後,由參展者自行清理回復原狀。
十、本須知若有未盡事宜,依本館其他規定辦理。
十一、 本須知經本館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




